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非法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资本运作”、“市场营销”、“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民间互助理财”、“人际网络”、“原始股基金”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是多层次直销中的一种。主要区别是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而多层次直销一般不收入或少收入入会费。
(从这里可以看出,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是一种赤裸裸的诈骗,其危害人们已广为认识。
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严厉打击,可是以暴利为诱饵欺骗他人非法推销劣质或走私商品、大肆偷逃税收的传销活动,发展到今天,其手段更加隐蔽。危害性也更大。而且还有融入黑--社--会乃至向经济---邪---教发展的趋势。那么,非法传--销的魔力到底在哪里?
日前。中---央电视台通过对传销培训教材的曝光,彻底展示了传销组织完整的“黑--色”欺骗链条。
这些教材不仅极富煽--动性和欺骗性,而且具有很多心理学的要素,极易诱-人上当。
教材编织的链条程序大体是这样的:要把新人骗进传销组织,大致分为: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约、摊牌、跟进、直至胁迫加盟。
传销组织通过长期的欺骗实践,总结出了列名单的技法,这些技法通常是传销教材第一部分的内容。
所谓列名单,也就是盘算一下,哪些人是可以骗来的对象。
传销人员的笔记中这样写道:“在这里面包括这样几类对象,亲戚类:兄弟姐妹;朋友类:五同——同学、同事、同乡、同宗、同好;邻居类:前后左右邻居;其他认识的人,如师徒、战友等等。”
总之。那些急于改变现状的人,是传销组织网罗的主要人选。当然,传销组织对这些人的心理作了充分的分析。
比如对退伍军人分析说:受军人的熏陶。观念有很大改变,回到家乡后,大多不安于现状,想干一番大事业或者想急于找一份合适的工作。
分析农民说:焦点在于脱贫致富,指望种粮发家不现实,养殖渠道又不畅通,做生意缺乏本钱。他们渴望找到一条门路,能够发家致富。在左邻右舍中扬眉吐气,风风光光。
认为下岗干部:昔日春风得意、众人瞩目,一旦下岗门庭冷落,有一种严重的失落感。
还有就是对打工者的引诱。深知打工不容易,赚钱太慢,又急于求成的心理。
对网罗对象心理的揣度,反映出传销组织者乘人之危、落井下石的阴暗心理和罪恶本质。
列好名单后就该进行第二步——邀约。
通过写信或打电话等方式,邀请别人加入。
他们深知传销的名声太坏,在教材中就规定了打电话时的“三不谈”,即不谈公司、不谈理念、不谈制度。总之,不谈传销的真相。只是根据对方的心态、特长、背景等特点,给出一个甜蜜的诱惑。
为了提高骗人的成功率。教材上连打电话时的语气都规定好了。教材上面这样写道:谈话的时候兴奋度要高,语调要高,比平常要高八度。
语速要快。但语言要清晰,语气肯定不含糊,给对方以信任的感觉。说出的话具有一种神秘感,让对方无据可查。不正面回答对方的提问,不具体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