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思想的制度表现。
当然前面说过了,会有一些心怀叵测的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
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
于是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
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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