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军事历史>奋斗在开元盛世>第198章 美娘案

案子一出,美娘所在地的县令就直接给出了判罚。

妇人谋杀丈夫,恶逆,属“十恶”,按律斩。

伤而未死,减一等,绞。

因为涉及到了“斩”、“绞”之类的重刑,必须上报刑部。

刑部一审查,直接就给打回去了。

美娘谋杀未遂,按照凡人谋杀来判,按律当绞,由于伤而未死,而且还有自首情节,减两等,流放二千五百里。

县令不干啊,继续坚持“绞”。

刑部也不虚,一口咬定是“流两千五百里”。

公文流转的具体过程就不说了,反正越折腾越大,最终折腾到了李老三的龙书案上了。

李老三也头疼,得了,把六部九卿都叫来,在政事堂相公的率领下,大家商量一下子吧。

这个案子主要的矛盾点,有两个。

第一个,美娘伤人之后自投县衙,算不算自首。

第二个,美娘和阿力的婚姻关系,是否得到承认。

先说第一个,自首。

按照《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啥意思?

我想偷邻居家的钱,赶上邻居家没人,我翻墙进去,找到了邻居藏钱的地方了,只要把钱拿走,行了,我就是“窃盗罪”。

但是,我突然良心发现,一想邻居家和我家关系不错啊,以前还相互照顾呢,我偷他家钱,我还是人吗?算了,不偷了,然后把现场恢复原状,自己回家,邻居这日子过得也迷糊,愣是没发现。

不过呢,我回到家之后越想越害怕,万一他们发现了怎么办,就算他今天没发现,以后发现了怎么办?

算了,我自首去吧!

到了县衙一说,衙役把邻居带来,邻居说了,我不知道啊,另外我家的钱也没少啊。

行了,原谅你“窃盗”之罪。

为啥?虽然有相应的行为,但是没有实际的损失,这就是“犯罪未发”。

有行为,就是“犯罪”。

没人发现,就是“未发”。

在这种情况下,你主动去县衙坦白一切,就是“自首”。

最后的结果,“原其罪。”

具体到美娘的这个案子上,刑部说了,美娘是把阿力给捅了好多剪子,但是当时并没有人发现,所有亲朋都在前院喝酒呢,美娘是从后院跑的,然后她跑出来之后,哪也没去,直接就到了县衙自首,应当“原其罪”。

但是呢,美娘一身嫁衣,还拎着一把染血的剪刀,在走向县衙的路上,正好被当地的里正看见,人家里正本身就有劝农劝学、查处作奸犯科的职责,一看这个,快马加鞭就到县衙报信去了。

按照规定,由不能完全认定为“自首”,但是美娘本身的意愿又在这,所以给了她一个“减一等”,再加上伤而未死,又“减一等”,所以是“减两等”。

县令却不干了,你死扣条文哪行?真要是让你这么判了,我这儿治安还怎么管?这回美娘是让里正给看见了,要是没人看见呢,难道真原谅了她杀人的罪过?那行了,以后县里也别干别的了,天天接待这些“自首”的人吧,我看你不顺眼,上去一刀给你砍了,砍完了也不怕,我自首去,反正有“原其罪”的美娘先例在前,我怕个什么?

两边如何争论不提,反正是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朝廷之上的大佬商量了一番,还是李老三最后一锤定音,改律法!

怎么改?往律疏里面加司法解释。

致人损伤,虽原其罪,但仍然照着故意杀伤处置。

啥意思?

不管你怎么想的,只要是伤了人,即便你“自首”,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杀人的条款去处罚。

那“虽原其罪”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条是加在律法上的,得考虑通用性,不能仅仅考虑美娘这个案子的适用性。

美娘本身就是要捅死阿力,自然用不到“虽原其罪”这四个字了,依旧按照故意伤人论处。

但是别的情况能用上啊。

还是刚才那个偷盗的例子。

我进了邻居家,找到了藏钱的地方,还没等我幡然悔悟呢,邻居回来了,人家一看能干了,好啊,我对你那么好,你上我家偷东西来了?我和邻居就打了起来,一不小心,推了他一把,正好撞在桌子上,晕了。

我害怕了,卧槽,自首去吧。

这不就用上“虽原其罪”了吗?

县令有了这条司法解释,就好办了,“原其罪”,原谅你“窃盗”之罪,这是对你“自首”的肯定,但是伤人这块可不行,就按照故意伤人论处,死了人,偿命,没死人,根据邻居受伤情况进行处罚。

有了这个说法,美娘案关于“自首”这一点就算尘埃落定了。

第二个争论的焦点,是不是承认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承认,恶逆,不承认,以凡人故意伤人罪论处。

刑部说了,美娘是被捆上花轿的,她自己不愿意。

县令说了,那对不起,在我大唐,婚姻关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六礼走完,美娘就算一头撞死在花轿之上,她也是阿力的媳妇。

刑部说了,那不对,人家美娘当时正在居母丧,如何能够嫁人,就算她嫁了人,不但要强制离异,还得判罚“徒三年”。

县令说了,正是因为如此,才应该罪加一等。

刑部说了,这事主要怨她叔叔,那是他叔叔主婚,就算是要判罚,也是判罚他叔叔为首犯,美娘最多是个从犯,再加上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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