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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5章世宗篇41帝国之法

没有一劳永逸的政策,对于这一点,浸淫皇帝生涯的时间越久,刘文济对此感触就越深。在法制建设方面,至少在法律条文上,经世祖、太宗两朝的不断完善,已经到了一个很全面、详尽,甚至显得繁琐的地步,其复杂、琐碎堪称历史王朝之最。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刘文济彻底掌握朝政大权以来,对帝国法条的修正动作几乎就没停过,事物是不断运动的,二三十年的时间,很多新事物出现了,带来新矛盾与新问题,很多就条文也不合时宜了,这些都需要进行适当的删改与补充。就比如建隆六年的“人口买卖”事件,风波过后朝廷围绕着移民政策与人口拐卖犯罪打击,增加了七十多则条文

对法制的修正,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删改上,很容易便触及到一个“祖制宗法”的问题,帝国的权贵中,不管其用心如何,绝不缺少高擎祖宗成法与皇帝角力的人。

虽然最终,往往是刘文济获得胜利,但那种体验、那番滋味,是绝不好受的。同时,仅仅是法律条文的修正就已经极其繁复了,再要落实到执行、监察上,这其中需要打通的环节、解决的障碍,足以让人头皮发麻。

拿安西国来说,魏王刘旻在位时,曾颁布了一部《大法典》,然而那部法典,其内容细节方面,比之帝国制法条文,简单粗糙了不知多少倍。

就是这样,到刘旻死时,也才在《大法典》的基础上,勉强组建起了一套执行、监察系统,其法制也处在一个很初级的阶段与水平。

当然,这也与安西立国之根本“营所制”有关,在军、营所的管辖之下,王朝法典的诸多事项实则并不适用,也无法通过法制对那些大小封建主们形成有效制约。

刘文泽算是一个有为之主了,综其统治生涯,除了与伽色尼国打的那场汉伊大战之外,绝大部分精力都用在内部的整顿集权上。

而这个过程也是极其艰难的,最终经其完善的安西《大法典》,也只普适于王朝中央直辖地区与城市,在封建主们的地盘,名义上虽然推行了,但往往取其利而掩其弊。即便在城镇地区,因执行引发的抗法、抗税动乱,也是层出不穷。

安西尚且如此,更遑论体量更加庞大、内容更加复杂的大汉帝国了。平心而论,刘文济的皇位或许来得有些巧合,但他这个皇帝做得并不轻松,也不容易。论政治上的复杂性,甚至可以说远超世祖、太宗时期,若是躺着,可没法将一个帝国带到其极盛时期。

不过,在对帝国法制抽丝剥茧般推进的修正的过程中,固然遇到了许多困难与挑战,但在这个阶段,也是帝国法制光芒最耀眼夺目的时刻,比之太宗时代更甚,因为刘文济更需要通过“法”来树立自己的权威、巩固自己的统治。

同时,一大批法制人才或者说精通法学的官僚在帝国体制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每届明法科取士人数都在提升,从京畿到地方的吏政学校,都以门科目为重,甚至于一些有条件蒙学、小学亦将《大汉刑统》纳入教学内容。

所谓“法儒”,也在这个时期的汉帝国大行其道,上有所好,再加利之所趋,在官在当头的大汉,就足以形成一股风潮,尤其处在一种具备连续性的政策环境当中。

在完善法制的同时,刘文济心里实则也清楚,所谓帝国成法,千种法条,万般律例,其实是很空洞的,很多条制与规定,自确立之后,就一直处于蒙尘状态,除了清楚地记录在帝国《刑统》上,并无太多实际意义。

就帝国权贵治理事务来说,很多情况的应对处理,还是凭借着道德观念经验,以及自古以来中国官民的约定俗成,比起繁复的大汉律例,那几乎是另外一种。

对于这种情况,从道府民间打磨出来的刘文济,是有极深感触的,但他依旧矢志不渝地在世祖、太宗的基础上进行法制建设,一方面当然是为了成就他个人的事业与功绩,一方面通过强法来强权,另一方面,也是在中央集权的思想指导下,推动对国家更先进、有效、有力的统治与管理。

有些条制存在的意义,并不在于其停留于纸面的效力,而在于有需要时的利用价值,作为法理依据佐助政治行为,对于统治阶级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来说,就是一项莫大的价值。

当然,划定底线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人性本恶,仅靠道德是无法把国家治理好的,而有些人,也很难用道德准绳去约束,自上而下都需要更加强力的约束。

即便这道约束,并不能应付帝国规则下诸多情况。就拿“人口贸易”来说吧,若是朝廷不加阻遏,总有一日,本该享受帝国荣耀、自豪身份的公民,会被完全当作猪仔去贩卖,并且毫无顾忌、毫无下限。

对食利者来说,道德一文不值,法律本该践踏。因此,即便朝廷明示禁令,并采取了前所未有的严厉态度与打击手段,“移民贸易”依旧没有停止,只不过从半明面、半官方的状态转入地下。

这是帝国中央的权威,是法条的作用,也是其积极意义所在。而所有明里暗的逾制违法,作奸犯科,绝大部分都不是制度的问题,问题在人,毕竟条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就拿刘文济对盐务的改革来说吧,以盐事之重、盐利之奉,自世祖时期起,就已经制定了非常完备的盐法,从生产、运输到售卖的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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