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义红作为出庭检察员,虽然不像一审时作为公诉人,去积极地追求将被告人送入大牢,但是她也不能眼睁睁地看着一审的判决被推翻,因而她有必要出手,尽力维持一审的判决。
见孟浪的问话目的就是在于推翻原来一审的定性,想让二审法官确信王某只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她不能轻易地让孟浪得逞了。
她这么一问,王某不知作何回答,什么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他哪里会懂,反正他只知道自己并没有杀死吴某的想法。
见郑义红这样问了,孟浪提出抗议道:“出庭检察员这是主观臆断,上诉人从来没有想致吴某于死地的想法,同时吴某死了对他没有任何的好处,要说吴某死了,他反对不反对,本律师认为这不是吴某有没有杀人的主观心态,面对他人的死亡,从主观上讲我们都是会反对的,所谓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这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但如果说不反对,这也没什么,因为生老病死是客观规律,你总不能反对客观规律吧?因而本案的关键在于,上诉人是否对吴某的死采取了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这才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虽然和郑义红熟悉了,但是在法庭上,孟浪还是毫不客气,法官听了他的话,禁不住点了点头道:“上诉人的辩护人讲的有道理,本案的焦点就在于上诉人在本案中的罪过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接下来的庭审请出庭检察员和辩护人针对此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这样一说完,郑义红便看了孟浪一眼,心想孟浪的确十分敬业,一个二审的案子,也下了功夫了。
双方发问完毕后,便进入法庭调查,由于一审的时候已经对证据部分进行了举证质证,二审的法庭调查就简单了许多,法官问双方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孟浪便说没有,而检方同样也没有,但是孟浪提出要对一审的证据提出一些新的意见,法官听了,就让他在法庭辩论部分一起陈述,不必在法庭调查部分发表意见了。
很快就进入了法庭辩论,孟浪便围绕着案件焦点,先发表了辩护意见:“上诉人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吴某相识半年后约会,双方之前没有任何矛盾,在约会期间也没有发生什么争执,双方为了寻求生活刺激而出来约会,上诉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首先我们可以排除王某有直接故意杀死吴某的情况,这其实在一审时已经认定了,如果是直接故意,一审不会判处他三年有期徒刑。
其次,上诉人到底有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呢?辩护人认为,他也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的罪过,间接故意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他虽然没有积极追求,但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它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极为相似,二者容易混淆,但两者的区别在于,他对危害结果持什么态度,间接故意的态度是,危害结果发生了,对我来说并不是一件坏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态度是,危害结果发生了,对我来说,这是不可接受的,因而归结到本案上,对于吴某的死亡,上诉到底是可接受的呢,还是不可接受的?
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不能靠我们去主观臆测,还是要用证据说话。上诉人在吴某的死亡过程中,确实是存在着不可饶恕的错误,他迟迟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导致吴某的病情加重,从而死亡,但是从上诉人最后紧急将吴某送到医院救治的情况来看,他对于吴某死亡的结果是不可接受的,如果他有着放任的心理想法,他完全可以在与吴某发生完关系后,一走了之,然后告诉我们,他当时没发现吴某有什么异常,如果这样的话,如何认定他有杀人的故意呢?上诉人一直与被害人呆在一起,正说明他没有杀人的故意,他的疏忽大意,他的反应迟钝,确实是让人感到怀疑,但是怀疑归怀疑,如果我们认定他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必须要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才行,而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而从逻辑上也无法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因而一审的判决有误,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认定他为故意杀人。”
孟浪这样讲完后,法官听了点了点头,然后就看向郑义红,由她发表出庭检察员意见。
郑义红此时其实也意识到一审判决的确有点问题,认定王某故意杀人有些牵强了,但事已至此,她不能临时改变原来的意见,只好说道:“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故意杀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在长达十几个小时的时间内,对被害人出现的严重病情不闻不问,直到发现被害人身体发凉,才将其送医,明显有着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他是故意杀人,符合案件事实情况,如果说他是疏忽大意,那他这个疏忽大意就到了精神不正常的地步,然而上诉人事实上是精神正常,并没有什么精神毛病,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郑义红就发表了这样的出庭意见,她讲完后,法官问孟浪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孟浪便说道:“上诉人的确没有精神问题,智力也正常,但是现场我们也看到了,上诉人身体非常肥胖,而且他刚发现问题时,被害人的情况并不严重,他刚才讲以为是两人发生关系后的反应,辩护人认为他的说法符合现场实际。
而到了后来发现被害人大便shī_jìn后,已经是晚上,这个时候,上诉人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