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都市现代>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第273章喝酒是工作吗

死者林某是一家酒店的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酒店的日常事务管理,有一天,酒店来了一个客人,酒店的总经理与他一起陪着客人吃饭喝酒。

一直喝到晚上八点多,喝完之后,林某还带着客人在酒店里头打牌娱乐。等到结束之后,林某就回了自己平时在酒店内部居住的房间。

等到第二天一早,已经到了上班时间了,酒店的员工去找他,给送东西,却是发现他没在办公室,便去他居住的房间去找他,结果敲门也没有人应,到了最后,他们就去拿房卡直接打开了房间。

一进房间,他们给吓了一跳,只见林某平躺在床上,一动也不动,她们不敢近前查看,连忙出去叫人。

来了人之后,走近一看,发现林某上身盖着被子,下身裸露,手握拳,脚又硬又冷,喊了几声没什么反应,便怀疑他已经死亡,连忙报警。

警察来了之后,查看了现场,没有发现他杀的痕迹,同时尸体进行了解剖,法医最后作了鉴定,认定,排除林某毒物中毒死亡,卡压颈部、捂嘴至机械性窒息死亡,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死者血液中乙醇含量每一百毫升七十八毫克,属于醉酒状态。死亡时间距餐后一小时,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窒息死亡。

林某的死亡原因是比较罕见的,要说他喝的酒并不太多,虽然已达醉酒状态,但是还没有喝到烂醉如泥的地步,然而却发生了酒后食物逆流,并且还导致他死亡,真是人生无常,死亡原因五七八门。

既然排除了他杀,林某的家属也只能忍住悲痛,把林某给下葬了。而下葬之后,林某的家属就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死了,就要讨个说法吧,林某是酒店的员工,为了酒店的利益去陪酒,结果陪死了,是为工作而死吧?需要兑现工伤保险待遇吧?

酒店方面也为林某交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局一认定,林某家属就可以领取一大笔工伤保险待遇了。

谁知道,一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局就把这事给驳回了。而驳回的理由呢,便是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陪酒到底是不是工作?劳动局与林某家属的理解有偏差,林某家属认为陪酒就是工作,而劳动局则认为,陪酒并不是一种工作,不是林某的职责范围,林某只所以喝酒是他个人的原因。

双方意见不一,在劳动局作出不认定工伤之后,林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林某家属的请求,认为林某是酒店的总经理助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需要应酬,事发当天宴请有总经理参加,不是私人请客,且餐后仍在工作,劳动局对陪酒的理解显属狭隘,有失偏颇,导致其在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要求劳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要说一审赢了,林某家属以为事情就可以结束了,劳动局肯定会认定林某属于工伤。

谁知道,没过多久,劳动局重新作出了决定,还是认定林某的死不属于工伤,不予以认定。

这大大出乎林某家人的预料,作出决定之后,他们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决定,并依法判决林某的死属于工伤。

法院认真审理了这个案子,认定该案的焦点是饮酒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基本要素是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林某系酒店职工,担任总经理助理的工作,基于其工作职责,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的情况,但饮酒不同于进食其他食物饮料,不是维持生命机体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有聚餐饮酒的经验,但饮酒本身属于一种消遣方式,除了某些特殊的行业要求外,饮酒并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林某担任总经理助理,工作中会有应酬,但饮酒与其工作岗位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其死亡并不是工作原因,故,劳动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至于林某家属提出,劳动局在一审败诉之后,又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认为虽然前后两次决定的理由和结论一致,但劳动局两次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认定的事实不同,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巴拉巴拉大半天,最后就驳回了林某家属的起诉,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这让林某家属给气的不轻,他们之前一审赢了,现在一审居然又输了,两次判决真的是大相径庭。

而且这次法院所说的理由也太牵强了,明明说工作中会有应酬,结果后来又说林某喝酒并不是其工作的内容,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脸吗?

他和总经理一起陪客户吃饭喝酒,无论怎么说,都是为了工作,而不是个人的私下请客行为,劳动局只所以不愿意认定为工伤,就是为了不愿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酒店没有为林某交工伤保险,估计劳动局就会认定了,因为酒店不交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以后,就由酒店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政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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