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在大陆垮台、退到台湾后,对斯大林没有遵守《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条款感到愤慨,并以苏联违约为由,在联合国状告苏联,这就是所谓的“控苏案”。当时虽然大陆已经易手,但在联合国,中华民国仍然拥有中国的合法代表权,并且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华民国宣布《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从而不承认外蒙古的独立,联合国对此予以承认。这就是至今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版图上还包括外蒙古的法律依据。
在国民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蒋介石还沉重地“检讨”了一番,说:“承认外蒙独立的决策,虽然是中央正式通过一致赞成的,但我本人仍愿负其全责。当时我决心的根据有三点:第一,我对于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来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我们应该予以独立自主的。第二,外蒙古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自民国十年设立以来,事实上为俄帝所控制,我们政府对于外蒙古领土,实已名存实亡了。第三,只要我们国家能够自立自强起来,外蒙这些民族,终究会归到起祖国怀抱里来的,与其此时为虚名而蹈实祸,不如忍痛割弃一时,而换的国家二十年休养生息的机会。那是值得的;因为割弃外蒙寒冻不毛之地,不是我们建国的致命伤,如果我们因为保存这一个外蒙的虚名,而使内外不相安,则国家更无和平建设之望了。我主张放弃外蒙的决心,实基于此。这在现在看来,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决非谋国之道;但我在当时,对外蒙问题唯有如此决策,或有确保战果,争取建国的机会。这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
但1961年蒙古申请加入联合国时,当时在联合国仍拥有中国的合法代表权的**民党政权却放弃使用否决权,等于承认外蒙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