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案
a:同甲案。
b:派遣一支规模较小的快速诱饵船队出现在锡兰附近,佯装登陆,目的是令对方发现这是佯攻,促使其排除对步骤c的犹豫,下决心北上增援。
c:陆战第一军在联合舰队主力掩护下登陆吉大港附近,闪电攻占吉大港,第12集团军作为后续兵力准备上陆,做出切断印缅边境英军后路的姿态,以此为赌注,逼迫协约舰队北上攻击我登陆场。
d:联合舰队在孟加拉湾设伏,以潜舰伏击幕、航母舰载机群、陆基机群、水面雷击群逐次消耗敌军实力、降低敌主力队编队航速,最后凭借我主力队的航速优势截击敌主力队,展开决战。
步骤e:若敌舰队不来孟加拉湾,则继续进行孟加拉作战,投入后续部队,歼灭部署在印缅边境的英印军。之后全军分两路,分别沿恒河和东印度海岸攻击前进,平定印度全境。
三、丙案
a、以特务敢死部队“旭烈支队”登陆锡兰,引诱协约联合舰队出击,以第十一舰队(潜舰部队)和由侦察部队掩护的机动部队舰载机实施2段伏击,运载旭烈支队的船队中拟混编搭载小型鱼雷艇和袖珍潜艇的特务船,在敌军接近时发动敢死雷击。之后主力队出击,与敌决战。
b、若确认敌舰队不会增援锡兰,则执行甲案中的e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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